2023年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公告

来源: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时间:2023-09-07 15:25:41责任编辑:zz146

关键词: 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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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教师资格认定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3〕19号)等精神,现将江苏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对象

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编在岗教师、备案制教师、各设区市教育局确定的民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1)至2023年年底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满5年;(2)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3)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

上述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二、注册条件

(一)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者,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 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4.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 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 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

4. 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 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6.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 未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2. 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3.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 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2年以上的;

5. 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含未考核)的;

6. 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四)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注册:

1. 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2. 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36学时,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1个月);

3. 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

4. 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5. 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 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 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

(六)我省将对申请注册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申请人师德师风的重要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对于人民法院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教师,给予注册不合格结论。对于有其他师德师风失范情形或出现过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注册机构视具体情节做出注册结论。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将及时丧失或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注册方式

(一)9月18日至10月10日17:00,定期注册范围内教师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定期注册网上申报,按所属教育局时间安排,按时、按要求准备书面材料。申请人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开放时间,在“网上办事”栏目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提前注册个人账号,完善个人信息。具体操作请仔细阅读“网上办事”栏目下的“办事指南”。

(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 《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 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书或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4. 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 该注册周期内各年度考核证明;

6. 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培训学时证明;

7. 身心状况可以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第1、2、3、4、7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补证材料。

上述部分材料可由学校为教师统一出具,不需要教师本人提供,具体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予以明确。

(三)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仅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四)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对材料进行确认后,集中报所属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提出注册初审结论并公示7天;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给出注册结论。各初审机构将依据终审结果,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上粘贴印有相应注册结论的注册贴,并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四、其他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其中如发现提供的教师资格证书为假证的,将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以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

(二)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三)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或晋升高一级岗位等级。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如有问题,请咨询本校相关负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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