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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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师职业道德
考点 1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
1.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3. 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1.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2.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3. 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1.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2.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3.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4.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1.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2.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3.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 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1.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 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2. 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3. 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4.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1.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2.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考点 2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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