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特岗考试
一、面试工作流程
(一)面试前资格审查
1.审查时间:2022年8月29日,上午8∶00--10∶30
2.审查地点:临颍县颍川学校(地址:颍北新区,文化路北段西侧)
3.交验有关证件及材料:需携带特岗面试健康登记承诺书、面试通知单、身份证、毕业证、具有教师资格证的需提供资格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并在资格复审现场填写《河南省特岗教师招聘登记表》(考生要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粘贴与笔试准考证同一底版照片3张),考生提供的有关证件和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必须一致、真实。
4.考生熟悉考场分布。
(二)资格审查后参加面试
1.面试地点:临颍县颍川学校
2.面试时间:2022年8月30日(早上6∶30报到,早餐自理)。
3.所带材料:身份证、面试通知单、准考证。
4.面试形式:讲微型课,讲课时间不超过10分钟。
5.面试内容:临颍县中小学各级各科现行教材(考生报考相对应学段学科),应聘英语岗位的教师要求全英讲课,具体课题及评分标准于2022年8月29日在临颍网(http://www.linying.gov.cn/)或河南省特岗教师招聘网上公布,面试备课时统一提供教材(数学学科统一提供教具)。考生讲课课题由考生本人从选定课题中抽签确定。
6.面试分组:共分5组
7.报到后,由工作人员安排到抽签室待考,6∶40工作人员组织点名,按次序抽签决定面试顺序及面试课题。
8.工作人员按抽签顺序引导考生到备课室备课30分钟。考生书写的教案仅供个人使用,不作为评分依据。备课结束后到讲课室讲课。
9.进入讲课室后,按讲课室组长的导语开始讲课,讲课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讲课结束应报告:“讲课完毕”,并将教案及序号卡交给计分人员。
10.五名评委对考生评分,去掉最高、最低分后,其他三名评委的平均分为考生面试得分。考生面试得分当场公布,考生签字确认后离开考场。
11.序号排列前三位考生讲课结束后,由评委综合三人情况打分。序号排列前三位考生讲完课后,到指定地点待命,待三位考生讲完课后,按1号到3号的顺序逐一打分。
12.面试结束后,考生不准再进入抽签室(待考室),向工作人员领取统管的通讯工具等物品后,立即离开考区,但不要远离。若最后一名总成绩相同的,录取临颍户籍考生,再相同录取面试成绩高者;若再相同,录取年龄长者;若再相同,加试一场面试。考生离开考点后保持手机畅通,随时准备再次面试。如果当天联系不到考生,按考生自动放弃处理。
二、有关要求
1.考生在面试当天开考30分钟后未到场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面试,取消面试资格。
2.考生的通讯工具等个人物品交工作人员保管,不准带入抽签室。考生进入抽签室后,不准以任何方式同外界联系,不得随意走出房间,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的,须向工作人员请示。
3.面试考生进入讲课室面试时,不准自我介绍,只宣报面试序号,不允许透露除面试序号以外的本人信息,否则,取消面试成绩。
4.疫情防控要求。考生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备考期间严格遵守所在社区疫情防控规定,强化个人防护意识,落实规范佩戴口罩、使用场所码、常态化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避免前往疫情风险地区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8月26日,考点建立特岗教师面试防疫钉钉群,面试考生入群,提供最新的个人健康码、行程码截图。8月29日,面试考生参加面试前资格审查时,进入考点前要进行考前体温检测,扫描考点学校“场所码”,查验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情况,提交《特岗面试健康登记承诺书》。外地市返漯、来漯考生必须在8月29日面试资格审查前三天返漯或来漯,进行三天两次核酸检测,面试资格审查时提供阴性检测结果。考生各项防控信息均无异常,且身份核验通过后,考点在其“面试通知单”上加盖印章,考生在面试当天可凭加盖印章的面试“通知单”快速进入考点,查验不合格的考生不得进入。
三、此须知若于《2022年临颍县特岗教师招聘面试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细则为准。
四、面试有关事宜联系方式
面试考务办公室:县教育局成职教股,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395-8866896 15239512555
临颍县教育局
2022年8月24日
特岗面试人员个人健康登记承诺书
姓名 | 身份证号 | ||
性别 | 手机号码 | ||
本人承诺: 1. 本人没有被诊断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 2. 本人没有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 3. 本人过去14天没有与来自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的人员密切接触。 4. 本人过去14天没有去过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 5. 本人没有被集中隔离观察或留观后已解除医学观察。 6. 本人目前没有发热、咳嗽、乏力、胸闷等症状。 7. 本人提交的返校前14天健康状况完全属实。 本人对以上提供的健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因信息不实引起疫情传播和扩散,愿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 |||
说明: 1. 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以国务院客户端公布为准。 2. 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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